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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消防工程公司----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消防工程公司----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

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消防工程公司---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建筑物分类表2.0.1注:

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

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棱、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第2.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2


第2.0.3条 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2.0.4条 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米^2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


第三章消防工程公司----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3.l.1条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2条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

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

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木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3.1.3条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1.4条 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如附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三层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


第3.1.5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室。如必须设置时,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1.6条 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第3.1.7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井应设单独的出口。


第3.1.8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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